关于高鸿股份 “一退了之” 显失公平及强化责任追责与投资者保护的诉求
近期,高鸿股份因涉嫌造假、欺诈上市被B启动退市程序,广大散户投资者作为无过错方,却面临权益受损的困境。此种 “一退了之” 的处理方式不仅对散户极不公平,更可能导致国家、央企、A机构与投资者 “共输” 的负面结果。为厘清责任、维护市场公平与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相关问题与诉求梳理如下:
一、高鸿股份造假与欺诈发行的核心责任方需明确追责 高鸿股份造假行为得以实施、定向增发能够成功,并非单一因素所致,而是多环节责任主体失职、失责共同造成的结果,这些主体的过错亦是散户投资者当初选择买入股票的重要信任依据:
1、实控人(央企)的A失职责任 高鸿股份时任实控人为央企,其央企背景为公司提供了重要信用背书。作为控股股东,央企本应履行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防范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违规行为,但实际未能尽到应有的把关义务,导致违规风险失控。散户投资者正是基于对央企公信力的信任做出投资决策,央企的A失职与投资者损失存在直接关联。
2、中介机构(券商、审计机构)的专业失职责任 华融证券作为专业国有大型券商,承担高鸿股份相关业务的辅导把关职责,散户投资者信赖其专业素养与审核能力;银河证券作为督导机构,本应持续监督公司合规运营,但两家券商均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发现或未披露公司造假行为,沦为违规行为的 “推手”。
3、年报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核心职责是核查上市公司财务真实性、防范造假,但多年来始终未发现高鸿股份的财务造假问题,甚至存在 “配合造假” 的合理怀疑,其专业失职直接击穿了市场信息披露的 “最后一道防线”。
4、C责任
二、多部门认定标准不一,“一退了之” 缺乏充分合理性 当前关于高鸿股份的认定存在明显矛盾:审计署审计认定其问题为 “财会准则问题”,北京市公安局对其不予立案,而B却认定为 “造假、欺诈上市” 并启动退市程序;此外,同为 “无实物流转虚构收入” 的云内动力,最终仅被认定为 “不符合会计准则”,未启动退市。 A机构对同类违规行为采用 “双重标准”,既违背了 “一把尺子量到底” 的A原则,也让散户投资者对退市决定的公正性产生质疑。若仅以B单一认定便 “一退了之”,忽视其他部门的认定差异与案件复杂性,将进一步加剧市场对A公平性的不信任。
三、关于避免 “一退了之”、维护散户权益的具体建议 为切实落实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A要求,避免 “共输” 局面,现提出以下建议:
1. 保留上市地位并推动重整,避免简单退市 高鸿股份涉及科技板块业务,具备一定产业价值。建议暂不启动退市程序,而是推动贵州国资委介入对其进行重整,通过引入优质资产、优化治理结构实现 “涅槃重生”,既保留科技板块上市资源,也为散户投资者提供权益挽回的空间,避免 “一退了之” 造成的不可逆损失。同时也可挽回国家的损失以及央企和A机构的信誉。
2. 责令责任方先行担责,保障散户权益补偿 若最终仍需退市,需明确责任方的赔偿义务: 要求欺诈发行时的大股东及高鸿股份自身,对散户投资者承担股票回购责任 —— 散户当初买入股票,核心是基于 “央企实控人操刀募资投向芯片产业” 的公开信息,责任方需对误导性信息导致的损失负责; 由辅导券商华融证券、督导券商银河证券、年报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设立 “先行赔付基金”,按照散户实际损失比例进行赔付,以中介机构的失职追责弥补投资者权益。
3. 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降低散户维权成本 B多次强调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最重要的中心任务”,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正是为解决散户 “单枪匹马维权难” 而设计。建议B主动督促该中心启动针对高鸿股份的特别代表人诉讼,避免散户陷入 “常年耗时、耗力奔走法院” 的困境,真正体现 的理念与投资者保护的实效。 散户投资者并非高鸿股份违规行为的参与者,却成为 “一退了之” 的唯一受害者,这既不符合市场公平原则,也不利于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恳请A机构、相关责任主体正视上述诉求,以 “厘清责任、补偿损失、维护公平” 为导向,妥善处理高鸿股份相关问题,切实守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