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ST 高鸿 公告编号:2025-093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新增诉讼涉及金额 2844.94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累计诉讼、仲裁金额为317,454.99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386.70%,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 533.46%。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新增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一)原告: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告: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 28,449,428.08 元;
2.请求判令被告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逾期给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具体为:以 2,844,596.68 元为基
数,自 2021 年 12 月 28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 25,604,831.4 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事实和理由:
1.原、被告在 2015 年至 2021 年期间签订系列供货合同,被告向原告采购安防产
品等标的物,合同价格合计 206,093,538.15 元。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货物的交付并经被告确认验收合格。
(1)2015 年,被告(甲方、需方)与原告(乙方、供方)签订《莱州市应急联动公
安项目供货合同》(合同号:GHYXJC1505256-C-1)。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莱州市应急联动公安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及监理服务采购项目”项下超低照度球机、超低照度智能交通球、高清红外球机等设备,合同总价人民币 9,120,000 元。合同签订后,
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15 年 12 月 18 日,该合同所涉项目经最终用户验收合格。
(2)2015 年,被告(甲方、需方)与原告(乙方、供方)签订《银川市公安局 2015年智能图控系统采购项目供货合同》(合同号:GHYXJC1507325-1-C)。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银川市公安局 2015 年智能图控系统”项下星光级高清一体机、摄像机支架、摄像机电源、星光级高清网络球机等设备,合同总价人民币 9,266,712 元。合同
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合同义务。2017 年 12 月 12 日,该合同所涉项目经最终用户验
收合格。
(3)2016 年,被告(甲方、需方)与原告(乙方、供方)签订《永宁县公安局综合指挥调度系统项目供货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永宁县公安局综合指挥调度系统项目”项下综合态势信息、警力执勤信息、最新警情信息统计、宏观预警及趋势分析等系统,合同总价人民币 4,733,406 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
务。2018 年 7 月 12 日,该合同所涉项目经最终用户验收合格。
(4)2016 年,被告(甲方、需方)与原告(乙方、供方)签订《银川市公安局公安网络平台建设采购项目供货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银川市公安局公安网络平台建设采购项目”项下 16 口万兆光业务板、24 口千兆光业务板、万兆多模光模块、万兆单模模块、网络管理平台等系统、设备,合同总价人民币 4,620,630.5 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17 年 12 月 7 日,该合同所涉项目经最终
用户验收合格。
(5)2016 年 9 月 15 日,被告(甲方、需方)与原告(乙方、供方)签订《灵武市公
安局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项目供货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灵武市公安局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项目”项下 24 口千兆接入交换机、42U 机柜、IP 网络有源音箱、UPS、操作台等系统、设备,合同总价人民币 25,311,076 元。合同
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17 年 12 月 11 日,该合同所涉项目经最终用户
验收合格。
(6)2017 年 4 月 6 日,被告(甲方、需方)与原告(乙方、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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