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01
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ST 高鸿 公告编号:2024-074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05 月 13 日收到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于对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4〕第 124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针对《问询函》提出的问题,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就《问询函》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 1.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你公司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其中,形成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基础包括“重大诉讼”“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性”和“使用权资产-天津凯乐商业广场减值准备计提”。其中事项一“重大诉讼”,主要为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常州实道”)因笔记本电脑买卖相关合同纠纷将你公司及原下属公司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高鸿科技”,2021 年 12 月不再纳入合并范围)诉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
院,你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5 月和 2024 年 4 月收到 9 起和 12 起案件的应诉通知。年审会
计师认为上述 21 起案件较复杂,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认诉讼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年报显示,就此前 9 起案件,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已于 2023年 1 月作出一审判决,裁定你公司系债务加入,裁定高鸿科技和你公司共同支付常州实
道货款 2.83 亿元以及相关费用。你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已于 2023 年 2 月向常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报告日尚未有进一步结果。针对近期 12 起案件,截至报告日,
相关诉讼尚未一审开庭,相关案件涉案金额 4 亿元、违约金 1.93 亿元。另外,2023 年 8
月,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转来《关于对国家审计署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通知中明确国家审计署认定涉案业务无实物流转并要求立行立改,你公司认为 2021 年及以前年度财务报表存在差错的可能,公司待收到有生效的判决结果后予以判断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请你公司:
(1)说明针对 12 起案件的有关会计处理情况,重大诉讼事项有关预计负债计提的充分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
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针对 9 起和 12 起案件对应的合同,属于 2021 年度,公司原下属企业北京大唐高鸿科
技有限公司(简称:高鸿科技,已于 2021 年对外转让)在 2021 年确认了收入 60727.31
万元,确认了毛利 302.20 万元。
关于是否涉及预计负债,公司认为目前情况下属于或有事项中的未决诉讼,计提预计负债的合理性不充分,主要原因是公司上述涉诉案件没有同时满足预计负债确认和计量的三个条件,具体分析如下:
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义务应当在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时确认为负债,作为预计负债进行确认和计量:(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实义务;(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很可能是指发生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超过 50%);(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对照此三个条件,公司所涉诉讼事项不满足存在现实义务、存在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条件,分析如下:
对公司目前的案件情形来分析,常州公司并未交付涉案合同的货物,原下属企业高鸿科技公司对应销售业务也未交付货物,因此公司不需要共同承担现实义务,因不需要承担现实义务也相应导致公司发生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预计也会很低。2023 年 8 月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转来《关于对国家审计署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通知中认
定涉案业务无实物流转并要求立行立改;2024 年 4 月 22 日公司聘请的北京海润天睿(南
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也对上述涉诉的 21 案进行了胜诉可能性分析:“一审判决存在明显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等核心问题,高鸿股份无需对实道商贸或常州公司承担任何责任。二审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的笔录、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转来《关于对国家审计署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高鸿股份提交的对交货地点不具备交货条件进行公证的视频等证据进一步证实常州公司从未向高鸿科技交付过货物。”
综上,上述未决诉讼不符合确认并计量预计负债的条件,将根据有生效的判决结果确定是否……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