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21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有效防范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产安全,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全资或控
股子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为其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担保业务坚持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二)审慎的原则;
(三)依法担保、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除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所有担保行为均应按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本制度第七条,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章 担保方式和权限
第六条 担保的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
和定金等。
第七条 公司担保审批权限:
(一)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三)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
超过 70%;
5、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前款第 5 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前款第6 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六)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1、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七)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过预计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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