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8 月 21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收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
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和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董事)、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
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各子(分)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
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通过股权或其他权益性投资形成关联关系的下属企业,主要包括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和公司在该企业的权益性资本占总资本的 50%以上或拥有相对控制该企业多数表决权的股权比例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并
提交相关书面文件资料:
(一)及时报告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报告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相关内幕人员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七条 如存在或正在筹划第四章所述的重大事件,应当
遵循分阶段上报的原则,及时上报有关信息,以便本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事件筹划阶段,相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公司上报有关情况;
(二)就上述重大事件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议是否有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应当立即上报本公司。
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应及时上报,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上述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应当及时上报本公司。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重大会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及仲裁、重大变更、重大风险等重大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会议”,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交易”,包括:
(一)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第 1 至 10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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