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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2 18:23:08 股吧网页版
国安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经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 3 年及以上,具有独立
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较为完善且执行有效;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的评价标准应突出
质量因素,不以报价水平为决定因素,对于低价竞争、恶意压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评价和计算平均报价时予以剔除。审计费用应当根据市场公允水平、同业轮换普遍情况变化、
审计工作量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审议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
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
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一条 聘任期内,公司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
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二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
量,公司续聘同一审计机构的,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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