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 21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披露工作,并
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公司证券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有关事宜。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
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上市公司可能触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
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条及第五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
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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