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21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各部门、各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的义务。
各部门、各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传递,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日常运作中应按上市公司标
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等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以及本制度和本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重大事件上报、审批制度,健全与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有效衔接的机制,确保重大事件履行合法的
审批程序、及时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相关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报告,由公司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指公司通过股权或其他权益性投资形成关联关系的下属企业,主要包括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和公司在该企业的权益性资本占总资本的 50%以上或拥有相对控制该企业多数表决权的股权比例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指公司投资的除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件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信息,以及按监管部门要求及本制度规定需及时披露的事项或信息。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门为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开展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任何知情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本公司应忠实诚
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本制度所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确保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
有股东的原则。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或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保持日常信息沟通,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出现或知悉与本公司相关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及时、主动通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门,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及相关人员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分管
领导,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
股东来访接待机构。除董事长(或其指定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公司其他人员须经培训和授权方可代表公司回答股东的咨询、接受……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