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管理是指:公司股东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董事会对董事长、总经理的授权以及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必要的授权。
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债权
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本制度或公司其他管
理制度规定的股东会职权。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的法定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本制度、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定的董事会职权或股东会授予的职权。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者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第六条 董事长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本制度、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定的职权或董事会授予的职权。
第七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性事项,原则上由总经理审批和决定,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的重大事项,经总经理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后由总经理决定,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本制度或公司其他管理制度应提交更高级别决策机构审批的除外。总经理的具体职责
根据《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公司其他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授权方式
第八条 公司决策权限的授权包括制度自动授权和书
面授权两种基本方式。
第九条 制度自动授权指公司依照《公司章程》、本制
度以及公司其他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明确各级决策机构、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和决策权限。
第十条 书面授权指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
及公司其他有权决策机构或人员将其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决策权限,通过会议决议、书面批复、签发授权书等书面方式,授予公司内部其他机构、部门或人员行使。
第三章 授权范围及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
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非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不符合《上市规则》中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条件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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