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4
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经2025年8月13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核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与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合理性,维护公司利益,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与有关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时,须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公司应采用措施尽量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的发生;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或专业评估机构出具意见;
(三)关联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原则应主要遵循市场原则并以协议方式予以规定。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工程承包;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或公司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六条、第七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交所备案。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拟发生关联交易时,要第一时间上报总裁(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同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涉及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并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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