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4
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经2025年8月13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核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与离职管理、工作职责、履职环境和问责机制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利益或者推卸应对公司承担的管理责任。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基于公司利益履行职责,不得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而损害公司的利益。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履行对公司的勤勉义务,从公司最佳利益出发,对公司待决策事项的利益和风险做出审慎决策,不得仅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由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任职与离职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
(四)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曾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材料: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材料。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会秘书签订聘任合同,约定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利、待遇、义务、责任、任期等事项。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
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岗位,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董事会秘书辞职或离职后三个月内召开会议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一条 被解聘或辞职、离职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董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对公司相关信息保密义务,承诺在任职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相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沟通和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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