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4
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制度
(经2025年8月13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核修订)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及担保申请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节 被担保单位资格
第五条 公司原则上只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合理的资金需要和按时归还贷款的能力;
(三)无重大不良信用纪录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三节 担保办理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单位提出申请、提供资信状况资料。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单位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见附件),需填列担保银行、金额、期限、原因、用途及方式等,加盖公章,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
(三)贷款合同、保证合同或担保函;
(四)反担保的方式和《质押合同书》或《抵押合同书》等相关资料(如有);
(五)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其他重要资料。
第八条 财务资金中心完成对被担保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后,报公司总裁(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公司总裁(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后转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节 担保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与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在审议提供担保事项
前,董事应当充分了解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和信用情况等。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第十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不得授权给董事会,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下列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股东会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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