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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3 18:09:22 股吧网页版
财信发展: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4


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2025年8月13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核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促使公司信息披露规范化,明确公司内部有关人员信息披露的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强化信息披露的责任意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引导和督促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5号》”)等法律、法规和《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的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直通披露是指公司将应当对外披露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深交所)技术平台直接提交至符合条件媒体进行披露的方式。

公司应当完整、准确地选择公告类别,不得错选、漏选公告类别,不得以直通披露公告类别代替非直通披露公告类别。公司应当特别关注公告中涉及的业务参数等信息的录入工作,保证完整、准确地录入业务参数等信息。提交公告后,公司应当检查信息披露文件是否已经在符合条件媒体及时披露,如发现异常,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信息披露文件确认发布后,公司不得修改或者撤销。公司按照《证券法》、《监管指引第 5 号》和《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等作出规定。

第三条 本公司所有职能部门以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的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五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高级管理人员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应责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的保密措施,在相关会议材料中做出保密提示,并在会议中提示参会人员的保密责任。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监管指引第 5 号》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关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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