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4
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经2025年8月13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核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条所述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七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有违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和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裁对于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九条 禁止公司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公司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二)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三)为公司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公司关联方提供资金;
(四)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
(五)为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六)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严格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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