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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3 18:09:22 股吧网页版
财信发展: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4


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经2025年8月13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核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和监督。

第二章 股份持有管理

第五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按有关规定对其所持有公司股份予以管理。

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八条 本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九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有关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本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至最终公告前 1 日;

(二)本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

(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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