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次修订已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的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八月修订
修订说明:
1、修订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2、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省属企业公司章程指引》相关规定,删除本办法中监事会相关内容,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面承接监事会相关职权,调整“股东大会”为“股东会”;
3、审批机构及会议届次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4
第二章 担保对象......4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受理......5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6
第五章 对外担保合同的订立......8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9
第七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10
第八章 责任追究......11
第九章 监督检查......11
第十章 其 他......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内部控制,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视同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商业票据担保,开具保函及银行开立信用证等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除外),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担保物包括土地使用权、房产、上市公司股权、债券等。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对外担保的承办部门。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控股(含全资)子公司。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对象仅限于独立的企业法人。
第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与公司相互提供银行担保的企业;
(二)与公司有三年以上业务往来且银行信誉良好的企业;
(三)经股东会批准后,公司可以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四)在境内或境外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五)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受理
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企业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及财务部门应通过银行、业务往来单位、派出董事及经理等各种渠道调查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会同法律顾问及其他部门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对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出具意见明确的书面审查报告。公司法律风控部门依据审查报告进行风险评估,并出具担保风险评估报告书。
第十四条 审查报告与风险评估报告经财务总监审核后,财务部门形成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五条 审查人员应严格审查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六条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议案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工商登记与年检情况;
(二)被担保人的主要业务及财务状况;
(三)被担保人的银行信誉等级证明;
(四)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由独立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被担保人是否存在正在审理的重大诉讼或尚待执行的判决、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六)本项担保的主合同(金额、种类、期限)的基本内容;
(七)本项担保资金的用途、预期经济效益;
(八)被担保人用于归还本项担保资金的来源;
(九)对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物的合法权属的审查说明;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认真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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