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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川机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次修订已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的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八月修订

修订说明:

1、修订依据:

根据 2025 年中国证监会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修订本制度。

2、主要修订内容:

(1)删除有关监事的规定,明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编制的监督方式,将原有关监事会的义务与责任,适应性调整为审计委员会的义务与责任;

(2)新增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暂缓及豁免披露的内容,包括暂缓及豁免情形、审批程序及资料报送等;

(3)优化重大事项披露时点;

(4)完善履行披露义务的公开承诺主体范围;

(5)明确非交易时段发布信息的要求。

3、审批机构及会议届次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4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4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7

第一节 定期报告......7

第二节 临时报告......10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责任......16
第五章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职责......19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及档案管理......21
第七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25
第八章 附 则......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以及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如下: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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