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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17:27:09 股吧网页版
秦川机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本次修订已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的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八月修订

1、修订依据

根据《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5 年修订)、《公司章程》修订。

2、重点修订内容简述

(1)修订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2)删除了第四条 公司在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十二个月内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3、审批机构及会议届次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4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4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管理机构与职责......6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7
第五章 罚 则......9
第六章 附 则......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
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为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

(二)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第四、第五条规定。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
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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