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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川机床: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本次修订已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的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八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确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对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规范年报编制、审议与披露程序,明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审议与披露工作中的职责,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职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编制及审计过程中,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及财务信息;

(三)监督及评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四)提议聘请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公司财务负责人、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包括外部审计机构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
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等。

第六条 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

将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形成书面工作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八条 年报审计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漏、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
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上市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本工作规程做好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解释。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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