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23 19:40:07 股吧网页版
秦川机床: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4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次修订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〇二五年七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2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4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10
第五章 股东会决议及信息披露......20
第六章 附 则 ......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本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
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鼓励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公募基金的管理机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监管的其他投资主体等机构投资者,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参与重大事项决策。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
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
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收到召开股东会的提案时,应当充分保障相关主体提议或请求召开股东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书面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会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在收到股东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召开股东会的请求时,应当及时公告。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