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举报投诉和举报人保护制度
(经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举报投诉的管理和对举报人的保护,降低损失,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投诉、举报事项主要包括:
(一)违反《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制度、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等行为。
(二)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或进行商业贿赂等行为。
(三)其他危害公司正常运营和社会声誉的行为。
第二章 投诉方式
第四条 投诉人可以采用书面、电子邮件、电话、A 邮箱或者口头等形式进行。投诉时应当说明事情的基本事实,被投诉对象、地址或者当事人,如是实名投诉,留下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人的具体投诉要求,如有证据的应同时提供投诉人利益或公司利益受到侵害的证据,以及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公司接受举报投诉部门是纪检审计部。公司提倡实名举报,凡实名举报的,纪检审计部将严格保密并以适当的方式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公司接受举报投诉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有关法规、《公司章程》处置。
第三章 投诉举报处理程序
第六条 纪检审计部对接到的举报、投诉,应做记录;并马上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初步调查,分析评估,按以下原则程序处置:
(一)涉及性质严重的举报,纪检审计部对其投诉事项进一步调查判断,认为举报事实基本属实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涉及管理层面缺陷或其他重大失误的举报,纪检审计部应立即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总经理通报,及时通知公司相关部门对该管理缺陷,提出补救措施或纠正措施的意见或建议。纪检审计部根据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和要求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建议。
2、涉及违纪行为的举报,按照公司有关违纪行为处理程序办理。
(二)涉及性质不严重的举报或投诉,按以下方式处理:
1、涉及管理方面缺陷或失误的举报或投诉,纪检审计部应及时通知公司相关部门进行纠正,加强管理。相关部门及时向纪检审计部反馈处理结果。
2、涉及个人具备违纪事实或者构成违纪行为的举报或者投诉,纪检审计部对举报内容进一步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建议,或向被举报人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被举报人所在部门负责处理案件,并及时向纪检审计部反馈处理结果。
(三)经过初步调查,纪检审计部判定投诉缺乏依据,但其性质并非主观上的恶意诬告或诽谤,应在进一步调查核实后,将处理结果通知举报人。
(四)经初步调查,纪检审计部判定属于恶意诬告、诽谤的举报或投诉,在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根据举报人行为给被举报人或公司造成影响的危害严重程度,做出相应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和人员提供与举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原始记录、单据、会计凭证、财务报表等,并可要求被举报的部门和人员就举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 调查结束后,纪检审计部出具调查结果,按照有关规定通报公司管理层。
第九条 经调查属实的举报或投诉事件,公司将根据调查结果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十条 纪检审计部完成处理举报或投诉程序后,其相关材料予以归档备查。
第十一条 所有与财务相关的违规行为均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通报。
第四章 投诉举报的处理
第十二条 纪检审计部及相关部门在受理举报或投诉事件时,应坚持用实事求是、保密、回避的原则进行处理,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对借举报或投诉之名故意捏造虚假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正常工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而发生误告、错告的失实举报或投诉,不适用本章规定。
第十五条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公司挽回损失的,可对举报人酌情给予奖励。
第五章 反馈
第十六条 公司将根据投诉方式,在调查结束后向举报者切实反馈。对于举
报相关违规行为的员工,经查证非恶意诬告或诽谤者,公司将不施加任何惩罚或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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