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的债务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自愿、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及具有可执行性,公司应当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提供方提供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进行担保。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不要求提供反担保。
公司及子公司为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该非全资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
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子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需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且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一)公司对全资、控股、非控股公司提供的担保;
(二)经批准的各子公司之间横向提供的担保;
(三)合营或者联营企业;
(四)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五)与公司具有重要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担保对象。
以上担保对象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禁止向无股权关系或无业务往来的单位提供担保。不允许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产权归属不清、转制未完成的;
(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五)与其他企业存在重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重大赔偿责任的;
(六)已发生担保违约且仍未妥善解决的。
第十条 公司应严控以下六类高风险担保事项:
(一)对不具备实际控制和资金管控的企业实施的超股比担保;
(二)向债务负担重、资金链脆弱的高风险子企业提供的担保;
(三)向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对外实际使用的对外担保余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公司及子公司实际使用的对外担保余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单笔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除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还需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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