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具体落实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相关工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证券法务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报送工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汇总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环节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并及时向公司证券法务部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条 证券公司、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法律责任,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
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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