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办法
(经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保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是指公司本部及所属子公司的投资行为从立项、论证、实施到回收投资全过程实施的管理。
第四条 投资项目应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和经营策略,并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流程进行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的投资管理事项主要包括公司在境内外以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股权等形式出资的直接投资行为,其中:
(一)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设备购置、资产收购、房产购买等固
定资产投资;其中设备购置不包含单独购置非生产性用途设备。
(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探矿
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的投资;
(三)新设企业、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或增资扩股)、合资合作、
收购兼并、增资参股等股权类对外投资;
(四)参股(认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
(五)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六条 公司投资行为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二)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产业布局以及转型升
级方向,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资产的增值保值;
(三)投资规模必须与公司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融资能
力相匹配;
(四)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原则上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
平,做好风险防范措施。
第七条 增强风险意识,严格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投资行为;
(二)向产权关系不清晰,主要资产权属不清,资产过户或者转移
存在法律障碍或存在重大或有负债风险的企业投资;
(三)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
作投资;
(四)公司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二章 投资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负责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在相应权限范围内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和批准。
第九条 公司党委参与研究公司投资项目及方案、项目实施方案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党委会研究作为重大投资项目决策的前置程序。
第十条 证券法务部负责依照上市公司治理要求组织关于投资项目审议的董事会、股东会,按规定进行对外披露等事宜。负责投资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法律意见书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部是公司负责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投资项目的遴选、论证、谈判,跟踪投资项目实施,对子公司投资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资金财务部负责分析公司财务状况、投融资能力等,负责投资项目的财务尽职调查和资产估值工作,对项目投资预算进行审核,协助项目可行性研究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纪检审计部负责投资项目的专项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涉及子公司投资,公司派出的产权代表应及时将投资事项向战略发展部报告,经认真论证后严格按照公司意愿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投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项目权限与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按照各自权限,分级审批。公司党委会研究作为投资项目决策的前置程序。
第十七条 股东会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投资项目的成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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