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3
第三章 股份买卖、锁定与解锁 ......4
第四章 股份买卖禁止情形 ......6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7
第六章 附 则 ......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第八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章 股份买卖、锁定与解锁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
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相关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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