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1 16:54:07 股吧网页版
山东海化:山东海化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任免程序 ......3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4
第四章 附 则 ......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一名,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担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三)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八条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四、五条执行。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或者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的,应遵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作为公司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联络人,负责组织和报送证券监管
部门所要求的文件,接受证券监管部门下达的任务并组织完成;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参加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及时知晓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事项,并从信息披露角度提供意见或建议,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三)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组织开展接待与推广工作,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并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经理层;

(四)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主动掌握有关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就执行效果,向董事会报告或提出建议;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及报备,督促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履行保密义务。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根据需要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七)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