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 ......3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与职权 ......5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工作规程 ...... 10
第五章 附 则 ......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证券部(投资者关系管理部)是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筹备等工作。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公司证券部(投资者关系管理部)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经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视频等通讯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由参会委员签字,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如遇事态紧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前述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对此作出记载。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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