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 3
第三章 暂缓、豁免事项的管理 ......4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6
第五章 附 则 ......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可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
保密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事项的管理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证券部(投资者关系管
理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审核流程:
(一)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部门/单位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填写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附件一),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做出决定。
董事会秘书应视暂缓/豁免具体事项,及时要求相关部门/单位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签署《保密承诺函》(附件二)。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证券部(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应当及时填写《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登记表》(附件三),经董事会秘书、董事长签字确认,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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