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管理及程序 ......3
第三章 责任追究和应急处理 ......5
第四章 附 则 ......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工作,规范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确保公平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及正在策划、编制、审批和披露期间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或其它特殊原因有权向公司要求报送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其他外部单位以及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能够接触、获取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分子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以及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管理及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公司董事会是对外信息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信息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各归口部门、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对外报送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的
相关规定,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报告流程。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
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
容。
第八条 公司不得向无法律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财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九条 公司依据规定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公司业绩预告或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原则上不得多于业绩预告或快报披露的内容。
第十条 公司依据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在依照相关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经所属部门负责人(或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并报董事会秘书知悉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需经董事长批准。
对外信息报送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或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 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内幕信息时,应当按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并书面(附件一)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要求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签署回执(附件二),并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备公司证券部(投资者关系管理部)。
第十三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函等材料,由证券部(投资者关系管理部)统一保管,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章 责任追究和应急处理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若外部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当要求和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对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使用的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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