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管理原则 ......3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实施 ......4
第四章 业务监管及风险控制 ......5
第五章 核算管理 ......6
第六章 信息披露及责任追究 ......6
第七章 附 则 ......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或闲置的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不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政府专项补助的资金、公司通过贷款等融资渠道筹集的资金不得进行委托理财。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九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投资产品不得质押,投资产品须开立专用结算账户,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
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投资期满后资金应转回募集资金专户存放。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委托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开展委托理财业务。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委托理财额度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或金额在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应按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按照审批权限向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说明;
(三)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根据第十一条规定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委托理财,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在具体实施委托理财业务时,须严格遵循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所批准的方案。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中心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及盈利能力强的专业金融机构作为受托方,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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