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 ...... 3
第三章 责任追究 ......4
第四章 附 则 ......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者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责任追究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财务报告编报规则等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或不符合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实际数据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规程开展工作,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未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因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申诉,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了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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