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担保对象的审查 ......3
第三章 担保的审批权限 ......4
第四章 担保合同 ......7
第五章 担保管理及风险控制 ......7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8
第七章 责任追究 ......9
第八章 附 则 ......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身的信用或者资产为他
人(包括控股子公司)向第三方提供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
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
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被担保对象必须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当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
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申请担保人向公司申请提供担保时,其向公司提交的资信状
况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担保单位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和信用状况;
(三)债权人的名称;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申请担保项目的合法性,与本担保合同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六)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被担保项目发生变更时,应重新组织进行审查、评估。
第八条 董事会应根据担保业务评估报告,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财
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五)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六)公司认定的其他不能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形。
第九条 申请担保单位如提供反担保或采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
施,则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单位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如违反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追责。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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