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第九届董事会第 20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六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七条 在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公司需要依据本制度,履行公开对外披露信息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债务融资工具当期发行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法律意见书;
(五)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九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的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
金流量表;
(三)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
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应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同时进行。
第十条 在公司已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的 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企业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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