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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锦科技: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经第九届董事会第20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的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对外报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工作。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
第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提出的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公司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保密提示函》(详见附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保密提示函》复印件一份留本部门备查,一份交由公司证券部存档。
第十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已披露该信息时除外。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附件: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保密提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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