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1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监督外部审计、指导内部审计、督促及评估内部控制、审核公司财务报告等工作,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四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审计委员会开展业务。公司所属公司可参照制定或执行。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的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具有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的会计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在审计委员会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人数未达到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和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日常联络、收集提供相关资料、制作相关议题的研究报告、初审相关议题和起草审计委员会议案等工作。审计部向董事会负责,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并报告工作。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公司证券部负责会议组织协调、召开、会议记录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审计委员会应保证独立性。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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