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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21:38:23 股吧网页版
和展能源: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执行此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条件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五)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对外担保程序

第一节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应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充分调查,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必要时由风险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章程/合伙协议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或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书面意见,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将有关资料及书面意见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反担保数额必须不低于担保的数额。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二节 对外担保金额的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四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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