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为规范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加公司透明度,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条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强制性规范在本办法中作出的相应规定,在相关强制性规范作出修改时,本办法中依据该等强制性规范所作规定将自动按修改后的相关强制性规范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和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委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为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主要是指: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公司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而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二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漏或公司证券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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