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办法
内部控制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引导员工掌握公司内部控制的要求,促进其自觉遵守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 公司应对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董事会和管理层应通过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和实施中是否存在问题,并应督促相关部门、子公司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授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内部控制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并配备专门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人员。内部审计部直接向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各项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频次、内容、程序和方法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在每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一次持续性监督检查,还应视情况不定期的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开展各项专项检查、抽查等监督工作。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在进行年度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前,应当制订年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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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控制监督检查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在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应用指引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九条 检查的内容主要是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业务环节或事项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存在缺陷;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实施,是否出现过重大风险及控制处理的情况。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开展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工作时,可以采取谈话、现场考察、财务审计、文件审核等方式进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工作有配合义务,接受检查的部门或子公司的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按内部审计部的要求,及时提供检查所需的凭证、报表、文件等相关资料,如实回答检查人员的提问。
第三章 检查结果的报告和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在每年度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或每次不定期检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或专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并同时通报管理层。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应列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应分析缺陷的性质和产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应如实反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之处以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提出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和意见以及应采取的改进措施。
公司内部审计部如果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同时通报管理层。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以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阅公司审计部提交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运行及监督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评估意见与建议。审计委员会应基于其审阅和评估结果,审核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草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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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董事会负责审议审计委员会提交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草案及相关信息,评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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