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独立董事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交易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上述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指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工程承包;
(十八)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九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的行为。
第十条 关联方之间各种关联交易项目价格的确定,依据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各项合同、协议的项目价格,按照以下原则议定:
(一)各级政府部门对交易项目有明确定价的,按政府规定价格执行。
(二)有市场现行公允价格的交易项目,按市场价格定价。
(三)有上期实际成本费用价格或合同协议的交易项目价格,按不超过上期成本费用价格或原合同协议价格执行。
(四)无政府部门规定价格、市场现行结算价格、上期实际成本费用价格、原合同协议价格的交易项目,由关联双方按照市场交易原则协商定价。
第十一条 每季度编制关联方清单,确认关联方交易情况,由财务部负责人、财务总监审核签字。
每季度末与控股股东单位核对其下属子公司新设和注销情况,从控股股东单位获取加盖公章的关联方明细表,根据核对结果及时更新关联方明细表。
每季度末董秘办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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