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13 17:05:11 股吧网页版
北京文化: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4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
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
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规范对关联方的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公司对关联方
的担保风险。公司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应当经股东会审议。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除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外,还应依照《公司章程》《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应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子公司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
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
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支付之前,应当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支付依据,
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并报董事长审批同意后,公司财务部门才能办理具体支付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
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总裁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协助总裁加
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公司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

第十三条 公司应对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