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或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
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
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下属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五)发生的上述交易,若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发生第 3
项、第 4 项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除及时上报董事会办公室外,还应配合公司履行内部审批及披露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交易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六)日常交易事项:公司签署或即将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采购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接受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2、销售产品及商品、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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