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或
其他特殊原因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等确因工作需要须知悉相关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
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
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
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登记制度依照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
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七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八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
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
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或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实
施。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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