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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九洲: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董事会工作,提高四川九洲电器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提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程序和选择标准,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联络工作,
并协同公司相关部门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基础工作支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董事会在独立董事中选
举一名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遗缺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监管机构的政策以及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若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当公司股东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存疑时可提出异议,但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时,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与公司股东、公司在任董事、公司有关部门进行沟通、洽商,了解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来源或推荐方推荐资格,各来源渠道产生的候选人人数(比例);提名委员会也可在本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五)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方式进行。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电子通信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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