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
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
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
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
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 1 项和第 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三)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四)关联人如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五)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六)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就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供专业意见。
第三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六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
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劳务或资产的交易价格。
第七条 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如有国家定价,则执行国家定价;如没有国家定价,则执行行业之可比当地市场价;如既没有国家定价,也没有市场价,则执行推定价格;如没有国家定价、市场价和推定价格,则执行协议价;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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