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有效控制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6 号——资金活动》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融资”包括权益融资和债务融
资。
权益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融资主体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发行股票、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增资扩股等。
债务融资是指融资主体作为债务人,从债权人处获取资金,按照约定到期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行为,如贷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内部企业间委托贷款及其他符合债务融资定义的融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
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本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本公司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开展融资业务要坚持立足公司发展战略,
资金需求要匹配主责主业,合理控制融资规模,优化融资结构,降低各融资主体及公司整体融资成本,支撑服务公司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对外担保,
必须按程序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以及其他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
第七条 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
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融资和担保风险。
第二章 融资及对外担保条件
第八条 融资主体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融资前后的资产负债率应符合国家及上级单位相关要求;
(二)符合金融机构贷款标准;
(三)无逾期支付债务融资本息、违规债务融资的记录;
(四)具有良好的资本结构、债务结构、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债务融资管理体系,完善的偿债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
第九条 开展融资业务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导致融资主体资金成本过高或引发债务危机;
(二)用途应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公司战略规划和公司确定的主责主业及发展方向,不得用于限制性行业及领域;
(三)资质、融资渠道、融资用途、审批、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应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四)融资方案经过科学论证、严格审批,并履行了公司融资预算的报批流程,对融资成本、潜在风险等有充分的估计,并预先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五)不得以名股实债的方式开展融资;
(六)支持已明确总体融资计划和完成阶段性目标的融资主体按计划适时开展权益融资,不支持阶段性目标完成较差主体的持续权益融资。
第十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
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被担保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与其发展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该担保风险较小的,经三分之二以上公司董事会成员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应确定对外担保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
在决定担保前,由被担保方提供经营、财务、资信等基本资料,经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对被担保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验证,确认资料的真实性后,并进行风险评估,提出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经公司经理层审核相关资料确认后,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
调查了解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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