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保护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范董事的行为,理顺公司管理体制,明晰董事会的职责权限,建立规范化的董事会组织架构及运作程序,保障公司经营决策高效、有序地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效力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议事及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任职资格
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但是,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
(1)具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者;
(2)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被
解除者;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4)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行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1)或第(2)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按公司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3)或者第(4)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四条 提名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会有权
向公司提名新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候选人。
但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选举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
达到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及以上时,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除了前款所列情形,公司选举董事适用股东会普通决议,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任期
董事任期三年,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七条 董事的权利
公司董事享有下述权利:
(1)出席董事会会议;
(2)及时获得董事会会议通知以及会议文件;
(3)及时获得股东会会议通知并出席股东会会议;
(4)单独或共同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5)在董事会会议上独立行使表决权,每一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6)在董事会上,独立表达本人对每一项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的意见和看法;
(7)监督董事会会议决议的实施;
(8)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协议或其它法律文件;
(9)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参与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调研、策划、洽谈、签约;
(10)根据董事会的决定,代表公司从事其他行为;
(11)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2)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八条 忠实义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2)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不得利用职务权利贿赂或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4)未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6)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7)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8)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9)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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