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0
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规范运
作,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全体股东或股东委托的代理人有权出
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及其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
权等各项权利。
第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
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有关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八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第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购买、出售、置换的,以其累计数计算购买、出售、置换的数额。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时,未达到本款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规定标准但达到本款第十项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规定标准的,适用本款第十项相关规定。
(十二) 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三)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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