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0
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制度的规定,特制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其他人员
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 董事会的组成人数及独立董事的比例,由《公司章程》确定。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四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条 董事(含独立董事,不含职工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
期三年。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 在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股东会审议交易事项范围之外,决定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至 50%以下
的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至 50%以下,且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至 50%以下,且绝对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至 50%以下,且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至 50%以下,且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至 50%
以下,且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公司在收购、出售资产时达到以上标准之一,同时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购买、出售、置换的,以其累
计数计算购买、出售、置换的数额。
(八) 批准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除外),涉及需股东会批准的,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九) 批准公司对外提供的任何担保,涉及需股东会批准的,需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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