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明确公司总经理的职责和权限,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济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职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专业技术、企业管理水平和经验,熟悉市场经济运行体制和本行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团结务实,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以上规定聘任或委派总经理的,该聘任或委派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可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公司应尽可能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选聘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具体程序和办法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应和总经理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总经理的任免应履行法定的程序,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和义务
第十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奖惩与辞退;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除上述列明事项外,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总经理有权批准下列尚未达到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 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一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一百……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