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19 19:08:11 股吧网页版
英洛华: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0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控股子公司行为,保证控股子公司规范运作和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系指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权,或者持有50%以下股权但能够控制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控股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以及整体运行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行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资产控制的要求,以股东或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对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同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各职能部门依据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业务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建立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等制度。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相关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送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将重大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要严格执行本办法。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执行。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据本办法的规定专门制定针对某一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办法。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公司将视其情节予以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控股子公司的设立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的设立(包括通过并购形成控股子公司)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并有利于公司产业结构的合理化,有利于公司的主业发展,防止盲目扩张、人情投资等不规范投资行为。

第十条 设立控股子公司或通过并购形成控股子公司必须进行投资论证,并提出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进行审议批准。

第四章 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十一条 在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控股子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与股东协商制定其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的,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总经理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审核是否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方式实现对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监控。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履行保护股东利益的职责。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股东会是控股子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股东会对控股子公司行使职权。

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由公司授权委托指定人员(包括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股东代表在会议结束后将
会议相关情况按权限范围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汇报。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设董事会的,董事人选由控股子公司股东推荐,经控股子公司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公司推荐董事应超过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半数,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原则上由公司推荐的董事担任。

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设立独立董事,确实需要,可选聘行业专家担任。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对其股东会负责,依照《公司法》等法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